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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市执字第1053号

李兆冬与王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兆冬,王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市执字第1053号申请执行人李兆冬,男,1976年9月28日,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王美,女,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李兆冬与王美离婚纠纷一案的(2013)市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美除被本院依法查封的房产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房产在短时间内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市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永安

审判员  仲崇亮

审判员  田德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晓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