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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执字第52号

刘丽萍诉汶上县顺安加油站、李本涛、孔令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丽萍,汶上县顺安加油站,李本涛,孔令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汶执字第52号

申请执行人:刘丽萍,女,1973年出生,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汶上县顺安加油站,地址汶上县白石镇卧佛山韩岗西。

被执行人:李本涛,男,1967年出生,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孔令新,男,1971年出生,住汶上县。刘丽萍诉汶上县顺安加油站、李本涛、孔令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汶民一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丽萍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丽萍诉被执行人汶上县顺安加油站、李本涛、孔令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昌玺

审判员  徐念华

审判员  林宪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宣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