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汶执字第52号
申请执行人:刘丽萍,女,1973年出生,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汶上县顺安加油站,地址汶上县白石镇卧佛山韩岗西。
被执行人:李本涛,男,1967年出生,住汶上县。
被执行人:孔令新,男,1971年出生,住汶上县。刘丽萍诉汶上县顺安加油站、李本涛、孔令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汶民一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丽萍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丽萍诉被执行人汶上县顺安加油站、李本涛、孔令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昌玺
审判员 徐念华
审判员 林宪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宣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