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栾执字第44号上建伟申请执行麦成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栾川县人民法院(2014)栾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建伟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麦成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4)栾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度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淑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