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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栾执字第44号

上建伟与麦成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4
公开日期
2016-04-06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栾执字第44号上建伟申请执行麦成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栾川县人民法院(2014)栾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建伟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麦成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4)栾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度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淑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