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登字第00036号
申请人:丹麦供油有限公司(A/SDan-BunkeringLtd.)。住所地:丹麦米泽尔法特市斯卡恩街5号(Strandvejen5,DK-5500Middelfart)。
法定代表人:亨里克?斯克夫?汉森?泽德科夫(HenrikSkovHansenZederkof),董事长。申请人丹麦供油有限公司在本院裁定强制拍卖远景航运公司(AdmirarVistaShippingS.A.)所属“远景”(ADMIRARVISTA)轮的公告期间,以未收到其为“远景”轮供应燃油而发生的款项397150美元为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上述债权及利息予以登记,并提供了燃油订单确认函、供油凭证、发票、一般条款和条件等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丹麦供油有限公司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丹麦供油有限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申请登记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丹麦供油有限公司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伊鲁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学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