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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民终303号

白利狗与白拴利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4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当事人
白利狗,白拴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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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民终3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利狗。委托代理人张政鹏,山西中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拴利(又名白拴练)。

上诉人白利狗因与被上诉人白拴利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榆次区人民法院(2015)榆民北关初字第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且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榆次区人民法院(2015)榆民北关初字第56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榆次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  燕

审判员 张 晓 军

审判员 ��王雪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亚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