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民终3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利狗。委托代理人张政鹏,山西中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拴利(又名白拴练)。
上诉人白利狗因与被上诉人白拴利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榆次区人民法院(2015)榆民北关初字第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且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榆次区人民法院(2015)榆民北关初字第56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榆次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 燕
审判员 张 晓 军
审判员 ��王雪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亚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