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03执4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口市亚兴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法定代表人赵辉。委托代理人贾鹏程,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友婷,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负责人郭振雄。关于申请执行人周口市亚兴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惠阳法民一初字第8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口市亚兴汽车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执行立案。案号为(2016)粤1303执448号。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己于2015年5月5日将赔偿款30096.6元支付至本院,登记在本院(2010)惠阳法民一初字第840号案下。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将赔偿款30096.6元缴交至本院,登记在(2010)惠阳法民一初字第840号案中,现应提取该款至本案,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周口市亚兴汽车有限公司的赔偿款。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缴交的,登记在本院(2010)惠阳法民一初字第840号案的赔偿款30096.6元至本案,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周口市亚兴汽车有限公司的赔偿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志锋
审判员 朱廷科
审判员 钟 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文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