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德开民初字第715号原告刘云霞。被告方俊正。
原告刘云霞与被告方俊正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云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俊正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云霞诉称,2014年5月4日,原告为被告“香阁伊人”门市房供货与铺装了0.8cm、1.2cm的强化复合木地板,原告将材料运至被告施工现场后,被告亲自验货,并帮助将货搬进室内,在材料货款单上签字,承诺安装完工付清货款。原告安排工人进行安装,完工后被告一直未结账,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5182元及利息。被告方俊正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原告为被告铺设强化复合木地板,总价款5182.28元,安装完工后,被告于2014年5月12日在欠条上签字认可。以上有原告递交欠条及开庭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欠款5182元,提交了被告签字认可的欠条,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欠款5182元,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方俊正给付原告刘云霞欠款5182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本判决书指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雪梅
审判员 杨东宝
审判员 马 珂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