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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24民初180号

肖某某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肖某某,朱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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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粤0224民初180号原告肖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公民身份号码:×××4019。被告朱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公民身份号码:×××4011。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肖某某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朱某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万元;2、利息自2013年11月18日至2016年2月18按照年利率24%计付为5392元。

本院查明的事实,2013年11月17日,被告朱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某某借款现金1万元,双方约定借款一年内归还,并言明每月支付利息600元,被告立下借条一张交原告收执。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收未果,原告遂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朱某某欠原告肖某某借款本金1万元。朱某某于2018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肖某某借款本金1万元,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3年11月18日起计至被告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

三、案件受理费93元,被告朱某某自愿负担,于2018年4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肖某某。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叶 毅 权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聂淑���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