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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瑞执民字第4026号

付丽丹与林金土、王玲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丽丹,林金土,王玲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瑞执民字第4026号申请执行人付丽丹。被执行人林金土。被执行人王玲玲,户籍地瑞安市。申请执行人付丽丹与被执行人王玲玲、林金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9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金土、王玲玲共同偿付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自2011年1月2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没有履行义务,亦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除本案外,被执行人林金土、王玲玲在本院尚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在本案及相关案件中,

本院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及执行情况如下:

一、本院经向瑞安市住建局、国土资源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王玲玲名下有坐落于安阳街道嘉宝锦园B幢15号店面,抵押权人陈少珍,抵押金额280万元,该房屋通过变卖以281万元成交,减除相关诉讼费用后,变价款尚不足支付抵押优先款。被执行人王玲玲名下有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金色家园2幢1号、2号、3号三间店面,均抵押于温州银行塘下支行,抵押金额分别为140万元、150万元、115万元,本院经拍卖,亦流拍。被执行人王玲玲与案外人王林弟共有坐落于玉海街道交通大厦12层房屋,抵押于浦发银行鹿城支行,抵押金额600万元。被执行人王玲玲、林金土共有一处房产坐落于玉海街道凤山北路11幢204室,抵押于温州银行塘下支行,抵押金额95万元。被执行人林金土名下有坐落于玉海街道凤山小区30幢3单元201室房屋(抵押于民生银行瑞安支行),经拍卖以120万元成交,相关案款已经于2013年分配完毕;本院委托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玲玲名下有坐落于江苏省常熟市琴湖路15号(佳和水岸)1幢603房屋,抵押于民生银行苏州分行,抵押金额100万元。上述其他未处置的房屋因抵押银行,在本案执行价值不大;

二、本院经向瑞安市工商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林金土在瑞安宏达毛纺厂有90%的股份,本院于2012年9月13日予以冻结。因瑞安市宏达毛纺厂系本院它案被执行人且已停业,其股份目前无执行价值;

三、本院经向农行、工行、建行及农村合作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查询,查明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

四、向温州市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五、另据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玲玲在莘塍街道上村、安阳街道上沙塘村、锦湖街道信心村尚有安置地指标,本院已向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送达了协助冻结的法律文书。根据本市政策,目前无法处置;

六、被执行人王玲玲、林金土居住的玉海街道阳光北路15幢1单元201号房屋,产权登记在案外人杨世同、薛建忠、朱光尧、戴进国名下。案外人杨世同、薛建忠、朱光尧、戴进国向本院书面确认该房屋已出卖于被执行人王玲玲、林金土(尚有购房尾款167370元未支付),该房屋经拍卖已流拍。经电话反馈,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相关财产查询材料、电话记录等相关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除上述查明的财产情况外,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瑞执民字第402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詹应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阮选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