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二初字第00019号
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沟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负责人:张孝志,该支行行长。
被告:黄梅,女,1966年xx月xx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水金波,男,1987年xx月xx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淮北市宏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李红森,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沟支行诉被告黄梅、水金波、淮北市宏基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马中杰
代理
审判员 支倩倩
人民陪审员 尹定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敬敬附法律条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