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相民二初字第00019号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沟支行与黄梅、水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4
公开日期
2016-06-14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沟支行,黄梅,水金波,淮北市宏基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二初字第00019号

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沟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负责人:张孝志,该支行行长。

被告:黄梅,女,1966年xx月xx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水金波,男,1987年xx月xx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淮北市宏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李红森,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渠沟支行诉被告黄梅、水金波、淮北市宏基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马中杰

代理

审判员  支倩倩

人民陪审员  尹定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董敬敬附法律条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