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登字第00035号
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95号。组织机构代码:73427113-3。
负责人:李昆红,总经理。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在本院裁定强制拍卖宁波富煌海运有限公司所属“富煌5”轮的公告期间,以其未收到其为“富煌5”轮提供保险服务而发生的保险费人民币273328元为由,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上述债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自2014年2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及诉讼费2700元和债权登记费1000元予以债权登记,并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宁波海4事法院出具的(2014)甬海法商初字第40号民事调解书和(2014)甬海法执民字第179号执行裁定书等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申请登记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伊鲁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学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