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亭兴民初字第677号原告吕立志(徐风兰之子)。原告吕文秀(徐风兰之长女)。原告吕文干(徐风兰之二女)。原告吕文兰(徐风兰之三女)。共同委托代理人商丽平,江苏照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春英,江苏照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祥。被告江苏兰朵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民营工业园建宝北路99号。法定代表人吴军,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德怀,江苏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58号。负责人朱礼荣,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炜,江苏苏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建民,江苏经法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立志、吕文秀、吕文干、吕文兰与被告李志祥、江苏兰朵针织服装有限公司(简称兰朵服装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简称人保财险盐城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陆小暐独任审理,于2014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立志、吕文秀、吕文干、吕文兰的委托代理人商丽平、原告吕立志、被告李志祥、被告兰朵服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德怀、被告人保财险盐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炜到庭参加诉讼。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本院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立志、吕文秀、吕文干、吕文兰的委托代理人杨春英、被告李志祥、被告人保财险盐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建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朵服装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立志、吕文秀、吕文干、吕文兰诉称:2013年12月4日,被告李志祥驾驶苏J×××××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新2**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652KM+300M处交叉路口,与陈汉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载徐风兰)发生碰撞,致徐风兰、陈汉香倒地受伤,两车损坏,徐风兰经抢救无效于2013年12月6日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志祥负事故全部责任,徐风兰、陈汉香无责任。苏J×××××车在被告人保财险盐城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该车系被告兰朵服装公司所有。徐风兰应与陈汉香同样适用城镇标准。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处理丧事人员食宿费、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计295631.72元。
被告李志祥辩称:对事故的发生及责任划分无异议。我与四原告达成协议,获得四原告谅解,已补偿3.8万元。我是职务行为,责任应由被告兰朵服装公司承担。被告兰朵服装公司已支付70625元,其中10200元支付给陈汉香,支付本案徐风兰60425元。经我手的是陈汉香的10200元和本案徐风兰的30425元,都是公司委托我交到医院的,还有3万元是被告兰朵服装公司直接汇款至事故科。
被告兰朵公司辩称:对事故的发生及责任划分无异议,被告李志祥是我司驾驶员。事故发生后,我司已支付70625元,其中10200元是支付给陈汉香,支付本案徐风兰60425元。被告李志祥驾驶的车辆已向被告人保财险盐城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责险。我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要求返还我公司垫付的款项。
被告人保财险盐城公司辩称:对事故的发生、责任划分、投保事实无异议。医疗费应扣除15%非医保费用。我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已支付1万元医疗费给陈汉香,因陈汉香的损失尚未得到赔偿,要求在本案中预留份额。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4日,被告李志祥驾驶苏J×××××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新2**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652KM+300M处交叉路口,与陈汉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载徐风兰)发生碰撞,致徐风兰(女,1937年12月24日生,盐城市亭湖区**村村民)、陈汉香倒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徐风兰于当日被送至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后经抢救无效于2013年12月6日死亡。2014年2月8日,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六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志祥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汉香、徐风兰无事故责任。2014年3月8日,被告李志祥(甲方)与原告方(乙方)达成协议,主要内容有:甲方自愿在保险公司理赔款之外一次性补偿乙方38000元;补偿款和保险理赔无关,不要求徐风兰家属偿还;乙方不再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谅解甲方的过失。该38000元补偿款已支付。2014年9月16日,原告吕立志(徐风兰之子)、吕文秀(徐风兰之长女)、吕文干(徐风兰之二女)、吕文兰(徐风兰之三女)诉至本院。另查明:上述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告李志祥系被告兰朵服装公司驾驶员,苏J×××××号小型普通客车系被告兰朵服装公司所有。苏J×××××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人保财险盐城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上述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兰朵服装公司已给付原告方60425元。被告人保财险盐城公司已支付陈汉香医疗费10000元。还查明:2014年6月26日,陈汉香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保财险盐城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承担赔偿责任60500元(含医疗费用5000元、伤残损失55000元、财物损失费500元),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亭兴民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汉香60500元,应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汉香109735.31元,合计170235.31元。
二、原告陈汉香返还被告江苏兰朵针织服装有限公司10200元。
三、被告李志祥、江苏兰朵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原、被告意见分歧较大,致未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及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四原告因徐风兰死亡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得到相应赔偿。(一)关于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经审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符合法律规定,故该认定书作为处理本案的证据,具有证明力,即被告李志祥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汉香、徐风兰无事故责任。(二)关于四原告因徐风兰死亡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的审核确定。医疗费用: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票据,并结合病历、入院记录、费用清单等审核,确定医疗费为42661.72元。医疗费用小计42661.72元。死亡损失费用:2、丧葬费。原告主张按2012年江苏省职工年平均工资51280元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确定丧葬费为25640元,本院依法照准。3、死亡赔偿金。根据受害人系袁河村村民的情况,依法应按照江苏省2014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4958元,按5年(徐风兰死亡时75周岁,超过60周岁15年,按20年减去15年)计算,确定死亡赔偿金为74790元。4、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事故损害发生的过错情况,考虑到该起事故给四原告带来的精神痛苦,被告依法应当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金以抚慰四原告,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0元。5、交通费用。根据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需要发生交通费用的实际情况,酌情考虑,确定交通费为800元。6、关于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考虑徐风兰的近亲属处理丧事误工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1000元。7、护理费,考虑徐风兰在医院抢救2日需要护理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280元。8、关于处理丧事人员食宿费,四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不予认定。死亡损失费用计152510元。上述医疗费用及死亡损失费用共计195171.72元。(三)关于损害赔偿的责任确定。1、交强险赔偿责任。徐风兰死亡系由驾驶苏J×××××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被告李志祥的全部责任引起,应在苏J×××××号小型普通客车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保财险盐城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承担赔偿责任。但本起交通事故还有另一受害人陈汉香,应保留其相应份额。故被告人保财险盐城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承担赔偿责任60000元(含医疗费用5000元、死亡损失55000元)。2、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责任。被告李志祥驾驶苏J×××××号小型普通客车致徐风兰死亡并负有事故全部责任,其系履行职务行为,依法应由被告兰朵服装公司对四原告超出可得交强险赔偿额的135171.72元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即135171.72元。鉴于苏J×××××号小型普通客车由被告人保财险盐城公司承保了商业三者险(50万元,不计免赔),故被告人保财险盐城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代为被告兰朵服装公司承担该赔偿责任。3、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由于案涉车辆投保的商业三者险足以支付应赔偿原告的损失,故被告李志祥、兰朵服装公司在本案中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兰朵公司应负担诉讼费、鉴定费。(四)关于被告兰朵服装公司垫付的60425元。因被告兰朵服装公司在本案中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故四原告应返还被告兰朵服装公司垫付的60425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吕立志、吕文秀、吕文干、吕文兰60000元,应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吕立志、吕文秀、吕文干、吕文兰135171.72元,合计195171.72元。
二、原告吕立志、吕文秀、吕文干、吕文兰返还被告江苏兰朵针织服装有限公司60425元。
三、被告李志祥、江苏兰朵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所涉款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原告吕立志、吕文秀、吕文干、吕文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觉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778元,由被告江苏兰朵针织服装有限公司负担。保险赔偿款的支付办法及注意事项:1、依据该判决确定的各项给付义务和本案诉讼费的负担情况,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应给付原告吕立志、吕文秀、吕文干、吕文兰136524.72元(收款人:吕立志,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卡号:62**5),给付被告江苏兰朵针织服装有限公司58647元。2、保险公司应按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保险赔偿款支付办法办理,并负责相关信息真实性的审查及上述给付数额准确性的复核。3、当事人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全称:盐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市中汇支行,帐号:40×××21)。
审 判 长 陆小暐
审 判 员 彭大岳
代理
审判员 孙 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 静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的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