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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一初字第423号

赖帮禄诉陈奎等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4
公开日期
2015-12-05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赖帮禄,陈奎,郑家芬,聂邦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423号原告赖帮禄,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刘刚,四川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奎,男,1970年03月0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郑家芬,女,1974年0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聂邦松,男,1987年02月0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帮禄诉被告陈奎、郑家芬、聂邦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帮禄于2015年0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赖帮禄自愿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帮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50元,由原告赖帮禄负担。

审 判 长  李正槐

审 判 员  余 华

人民陪审员  郭学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罗晓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