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423号原告赖帮禄,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刘刚,四川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奎,男,1970年03月0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郑家芬,女,1974年0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聂邦松,男,1987年02月0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帮禄诉被告陈奎、郑家芬、聂邦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帮禄于2015年0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赖帮禄自愿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帮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50元,由原告赖帮禄负担。
审 判 长 李正槐
审 判 员 余 华
人民陪审员 郭学淑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罗晓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