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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274-1号

田桂云、张松雨、刘安焕与赵明旗、李广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田桂云,张松雨,刘安焕,赵明旗,李广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274-1号原告田桂云,女,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彭营村。原告张松雨,男,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刘安焕,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赵明旗,男,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监护人赵成祥,男,成年,住址同上,系赵明旗之父。被告李广海,男,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英北村。

原告田桂云、张松雨、刘安焕诉被告赵明旗、李广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因需对原告田桂云的伤情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王永兴

审判员  边晓明

审判员  赵增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传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