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274-1号原告田桂云,女,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彭营村。原告张松雨,男,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刘安焕,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赵明旗,男,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监护人赵成祥,男,成年,住址同上,系赵明旗之父。被告李广海,男,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英北村。
原告田桂云、张松雨、刘安焕诉被告赵明旗、李广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因需对原告田桂云的伤情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王永兴
审判员 边晓明
审判员 赵增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传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