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登字第00037号
申请人:黎顺超。
委托代理人:潘春枝,女,汉族,1959年3月28日出生。申请人黎顺超在本院裁定强制拍卖宁波富煌海运有限公司所属“富煌5”轮的公告期间,以其未收到其在“富煌5”轮工作期间的工资款人民币58710元为由,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上述债权予以登记,并提供了船员服务簿、船员培训合格证书、船员健康证书、被申请人宁波富煌海运有限公司出具的欠条等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黎顺超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黎顺超提出的债权登记申请。申请登记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黎顺超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伊鲁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学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