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豫1721执341号

李现伟、周彦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4
公开日期
2018-06-13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现伟,周彦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721执341号申请执行人李现伟,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执行人周彦祥,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721民初432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经审查,本院的(2018)豫1721民初432号民事调解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主体业务明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合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周彦祥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五日内履行生效的(2018)豫1721民初432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建军执行员  杜积慧执行员  张景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仁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