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年梅执字第759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梅河口市支行与王秦华、马殿臣、岳玉兰、刘杰、崔素英孙一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4
公开日期
2017-06-24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王秦华,马殿臣,岳玉兰,刘杰,崔素英,孙一涛

裁判文书全文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年梅执字第7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王秦华,女性,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马殿臣,男性,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岳玉兰,女性,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刘杰,男性,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崔素英,女性,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孙一涛,男性,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柏欣

审判员 : 孙 杰

审判员 :郭志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金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