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瑜峰宏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秦武姚村村委会东侧300米。法定代表人卞江。被执行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燕江路66号。法定代表人徐雪峰。北京瑜峰宏泰贸易有限公司与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鼓商初字第12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北京瑜峰宏泰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39808.06元及利息,退还履约保证金307000元及损失。判决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承诺分期履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给付款项票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承诺分期履行,因暂未履行完毕,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鼓商初字第1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未按承诺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齐 海执行员 仇正洋执行员 池中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包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