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蒙民二初字第00075-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县支行诉李梅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县支行,李梅红,赵灵莉,张道荣,孙翠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二初字第00075-1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县支行,住所地蒙城县。

法定代表人:张彪,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孙永超,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梅红,男,汉族,住蒙城县。

被告:赵灵莉,女,汉族,住蒙城县。

被告:张道荣,男,汉族,住蒙城县。

被告:孙翠敏,女,汉族,住蒙城县。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县支行与被告李梅红、赵灵莉、张道荣、孙翠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马 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丽丽附一、本案由

审判员马涛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刘晓勇、

人民陪审员王林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