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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民初984号

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成刚、蚌埠市遇缘阁玉石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成刚,蚌埠市遇缘阁玉石有限公司,蚌埠市护聪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易赟姝,李文智,李成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984号

原告: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朝阳路54号24栋。

法定代表人:司永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浩,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成刚。

被告:蚌埠市遇缘阁玉石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光彩大市场二期玉博馆区2层20号。

法定代表人:李成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蚌埠市护聪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禹和路79号(新产品检验车间)。

法定代表人:李文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易赟姝。

被告:李文智。

被告:李成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成刚、蚌埠市遇缘阁玉石有限公司、蚌埠市护聪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易赟姝、李文智、李成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六被告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财产保全担保人司永红持有的安徽中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4.7%的股权。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葛育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阚文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