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984号
原告: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朝阳路54号24栋。
法定代表人:司永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浩,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成刚。
被告:蚌埠市遇缘阁玉石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光彩大市场二期玉博馆区2层20号。
法定代表人:李成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蚌埠市护聪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禹和路79号(新产品检验车间)。
法定代表人:李文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易赟姝。
被告:李文智。
被告:李成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成刚、蚌埠市遇缘阁玉石有限公司、蚌埠市护聪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易赟姝、李文智、李成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六被告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财产保全担保人司永红持有的安徽中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4.7%的股权。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葛育春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阚文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