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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汝执字第310号

叶红利与潘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红利,潘国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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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汝执字��310号申请执行人叶红利,男,住汝阳县。被执行人潘国胜,男,住汝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人民法院(2012)汝上民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叶红利与潘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潘国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汝阳县人民法院(2012)汝上民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申请人叶红利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申 山 虎

代理

审判员 杨 毅 杰

代理

审判员 辛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文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