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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执字第3125号

戴继承与丛海兵、开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戴继承;丛海兵;开红;南通鑫佰缘家纺有限公司;陈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3125号申请执行人戴继承。被执行人丛海兵。被执行人开红,系丛海兵之妻。被执行人南通鑫佰缘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河口镇中天园区**。法定代表人丛海兵。被执行人陈卫。戴继承与丛海兵、开红、陈卫、南通鑫佰缘家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商初字第01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欠款为6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920元,执行费8400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吴宣泽执行。执行中查明,四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且丛海兵、开红、陈卫三被执行人外出,申请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本院查控的财产,并同意本案先行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胡洪俊执行员  吴宣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纪福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