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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民一初字第00354号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某甲、范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某甲,范某,于某乙,王某,于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0354号

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式彬,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彪,男,汉族,1962年8月2日出生,大专文化,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管理部工作人员,安徽省界首市人。

被告:于某甲,女。

被告:范某,男。

被告:于某乙,男。

被告:王某,女。

被告:于某,男。

被告:郭某,女。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了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某甲、范某、于某乙、王某、于某、郭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焦东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且六被告下落不明,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焦东亚

代理

审判员  应 铭

人民陪审员  梁文礼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秀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