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0354号
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式彬,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彪,男,汉族,1962年8月2日出生,大专文化,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管理部工作人员,安徽省界首市人。
被告:于某甲,女。
被告:范某,男。
被告:于某乙,男。
被告:王某,女。
被告:于某,男。
被告:郭某,女。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了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某甲、范某、于某乙、王某、于某、郭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焦东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且六被告下落不明,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焦东亚
代理
审判员 应 铭
人民陪审员 梁文礼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秀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