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陈庆富,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祥国,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依法全部自动履行了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商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商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孙继承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冯乃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