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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执字第258号

XX运与王启林民间借贷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4
公开日期
2016-03-1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运,王启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XX运,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王启林,男,1958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高新区孙村街道子木花园*号楼*单元***室。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XX运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运与被执行人王启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王启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留被执行人王启林在济南高新区孙村街道西顿邱村应发放的补偿款。经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现扣留款项尚不具备提取条件,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及证据。

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XX运与被执行人王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钊

审 判 员  刘少梅

代理

审判员  贾承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吕德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