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288号原告刘仁坤。被告董前进,职业、。被告刘瑞云,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仁坤诉被告董前进、刘瑞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仁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汉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炳奇 搜索“”
刘仁坤与董前进、刘瑞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288号原告刘仁坤。被告董前进,职业、。被告刘瑞云,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仁坤诉被告董前进、刘瑞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仁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汉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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