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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5民初288号

刘仁坤与董前进、刘瑞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仁坤,董前进,刘瑞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288号原告刘仁坤。被告董前进,职业、。被告刘瑞云,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仁坤诉被告董前进、刘瑞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仁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汉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炳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