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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小字第13号

曾吉林与梁安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某某,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小字第13号原告曾某某,男,1979年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告梁某某,男,1973年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

原告曾某某诉被告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小额诉讼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曾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撤诉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对被告梁的起诉。

审判员  肖光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曾笑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