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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三执民字第399号

鲍人设与彭其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所属地区
三门县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鲍人设,彭其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台三执民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鲍人设。被执行人彭其福,农民。申请执行人鲍人设与被执行人彭其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台三商初字第006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02月2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对此,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2014)台三执民字第399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明湄

审 判 员 卢兆军

审 判 员 章以良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卢王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