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53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李孟奇,男,1973年7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张长有,男,1981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李孟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王商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长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00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房产部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本金6.7万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5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王商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辉
审 判 员 陈秉林
代理
审判员 徐志鹏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孟祥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