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闸执字第69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上海水元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本宁贸易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周绿菁,周木金,周元菁,上海水元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本宁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闸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王庆东。被执行人周绿菁,女,1983年10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周木金,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周元菁,女,1977年6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上海水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周元菁。被执行人上海本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周木金。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执行人周绿菁、周木金、周元菁、上海水元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本宁贸易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由上海市黄浦公证处作出的(2014)沪黄证执行字第429号执行证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绿菁、周木金、周元菁、上海水元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本宁贸易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木金名下位于本市河南北路XXX号XXX室抵押给本案申请人的房地产。本院已致函首封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协调,要求移交该房产的处置权并进入拍卖程序。除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抵押房产拍卖变现需要时间,申请案款人民币XXXXXXX.69元暂存在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依据(2014)沪黄证执行字第429号执行证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保林执行员  封惠忠执行员  谢 鸿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董鹏程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