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安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王磊,男,1981年5月14日生,汉族,大安市人,现住大安市。被执行人曹永文,男,1979年11月25日生,汉族,大安市人,教师,现住大安市。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大安市人民法院(2014)大郊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曹永文账户为xx的工资款每月冻结2500.00元,期限为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 树 茂
审判员 黄 士 宽
审判员 周 欣 立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孝天(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