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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安执字第46号

王磊与曹永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磊,曹永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安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王磊,男,1981年5月14日生,汉族,大安市人,现住大安市。被执行人曹永文,男,1979年11月25日生,汉族,大安市人,教师,现住大安市。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大安市人民法院(2014)大郊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曹永文账户为xx的工资款每月冻结2500.00元,期限为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  树  茂

审判员 黄  士  宽

审判员 周  欣  立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孝天(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