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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字第355号

郝青山、夏兰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4
公开日期
2019-11-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郝青山;夏兰兴;山东信科亚卫通科技有限公司;吴成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张执字第355号 申请执行人郝青山,男,汉族,住张店区。 被执行人夏兰兴,男,汉族,1962年4月22日出生,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山东信科亚卫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117号科汇大厦3层。 被执行人吴成新,女,汉族,1954年12月28日生,住济南市市中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张民初字第12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夏兰兴、山东信科亚卫通科技有限公司、吴成新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79983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国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