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向法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对外经济学院。被执行人苏凤菊,女,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韩相连,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苏庆军,男,汉族,个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对外经济学院与被执行人苏凤菊、韩相连、苏庆军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4)向民商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长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