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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武诉执初字第287号

李六容与翟中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六容,翟中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武诉执初字第287号

申请执行人:李六容。

被执行人:翟中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武民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翟中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翟中桃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永宏执行员  吕晓斌执行员  史俊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江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