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1142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宝。被执行人牟秀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宝与被执行人牟秀珍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08)栖民一初字第14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绍强
审判员 于 波
审判员 隋连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冯 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