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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栖执字第1142号

王永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永宝,牟秀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1142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宝。被执行人牟秀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宝与被执行人牟秀珍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08)栖民一初字第14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绍强

审判员  于 波

审判员  隋连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冯 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