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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1893号

刘俭与周景发、周文龙、刘显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俭,周景发,周文龙,刘显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初字第1893号原告刘俭,男,60岁,汉族,农民。被告周景发,男,54岁,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周文龙,男,28岁,汉族,农民。被告刘显民,男,58岁,汉族,农民。

原告刘俭诉被告周景发、周文龙、刘显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高玉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景发、周文龙、刘显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0月5日,三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于借款当日为原告出具了借据,现要求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被告周景发、周文龙、刘显民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借条1枚,证明三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5日,被告周景发、周文龙、刘显民向原告借款40000元,同日为原告出具了借据,该笔借款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清楚,有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为凭,原告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周景发、周文龙、刘显民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刘俭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周景发、周文龙、刘显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玉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姚松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