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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0015号

原告孙秀停诉被告刘松人格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当事人
孙秀停,王党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0015号原告孙秀停,女,195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王党志,男,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秀停诉被告刘松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秀停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秀停以不想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秀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孙秀停承担。

审判员  李小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