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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初字第548号

杨代华诉杨人林、陈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代华,杨人林,陈素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548号原告杨代华,男,汉族,生于1957年12月23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杨人林,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23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陈素芬,女,汉族,生于1969年4月12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代华诉被告杨人林、陈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代华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代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杨代华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代理

审判员  龙彦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洪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