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223-1号申请执行人苏凤琴,女,蒙古族,1962年9月29日出生,双辽市农业局花生研究所干部,现住双辽市辽西街西桥委四组。被执行人白文才,男,蒙古族,1970年4月17日出生,农民,现住双辽市那木乡建设村三屯。苏凤琴与白文才民间借贷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日作出(2014)双郊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欠款本金4350元及利息17236.90、诉讼费371.00元。申请执行人于
二0一五年一月十四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白文才去向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交本次终结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双郊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玉福
审判员 郭 春
审判员 董 璇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