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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21执恢16号

黄祖本与王群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祖本,王群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21执恢16号

申请执行人:黄祖本,男,汉族,退休干部,

被执行人:王群远,汉族。黄祖本与王群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5年1月17日作出的(2005)合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王群远归还黄祖本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重新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8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黄祖本后。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521执恢16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就尚未实现的执行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2005)合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裕库

审判员  林长兵

审判员  杨 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翟堂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