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26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塔南路支行。所地:焦作市山阳区。代表人吕法清,行长。委托代理人于红、黄帅,河南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塔南路支行与被告杨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通知原告在七个工作日内缴纳诉讼费,但原告至今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曹君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孟庆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