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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0570号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570号

原告:张某,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彭兵,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刘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李美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 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