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570号
原告:张某,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彭兵,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刘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李美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吴 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