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0213-1号
原告: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潘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朝茂,安徽卓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建兰,女,1963年4月8日出生。
被告:胡彪,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
被告:张庆红,女,1962年4月9日出生。
被告:吴子祥,男,1958年4月5日出生。
原告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兰、胡彪、张庆红、吴子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
审判员王敏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金阳、倪进强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
审 判 长 王 敏
人民陪审员 金 阳
人民陪审员 倪进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