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镜民二初字第00213-1号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建兰、胡彪、张庆红、吴子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建兰,胡彪,张庆红,吴子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0213-1号

原告: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潘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朝茂,安徽卓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建兰,女,1963年4月8日出生。

被告:胡彪,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

被告:张庆红,女,1962年4月9日出生。

被告:吴子祥,男,1958年4月5日出生。

原告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兰、胡彪、张庆红、吴子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

审判员王敏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金阳、倪进强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

审 判 长 王 敏

人民陪审员 金 阳

人民陪审员 倪进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