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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266号

赵xx诉王xx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4
公开日期
2016-03-19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扶养费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266号

原告:赵某某,住通河县。

被告:王某某,出生年月不详,住通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袁 巍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子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