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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123号

林美琴与金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美琴,金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林美琴。被执行人金伟。申请执行人林美琴与被执行人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温瑞商初字第212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1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金伟应偿还借款2500000元及其利息(从2010年6月8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没有履行义务亦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金伟名下有两处房产分别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兴民路51号一间五层(产权证号:00180195,该处房产已于2014年4月份拍卖,得款尚不足偿还浦发银行抵押债权)、瑞安市安阳街道双岙村一间两层房产(产权证号:000219**),后一处房产本院首次拍卖已流拍,目前他案正在进行第二次拍卖;向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金伟名下有一辆浙C×××××东风风神牌汽车,本院已予以查封,但该车因下落不明未能扣押;向温州市工商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金伟在温州美恩发展有限公司有25%股权,该公司2011年至今未参与年检,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金伟在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有股权,该股权本院已于2015年3月初以86.5万余元拍卖成交,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另查,被执行人金伟在本院尚涉及其他执行案件。目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除上述查明的财产情况,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宜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12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詹应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代

书记员 阮选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