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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濉执字第00552-1号

李明香与郭秀英故意伤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明香,郭秀英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濉执字第00552-1号

申请人:李明香,女,193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执行人:郭秀英,女,193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濉执第0055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秀英之夫马明先在濉溪县农商银行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存生

审 判 员  梁红岩

代理

审判员  彭 磊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贾玉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