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濉执字第00552-1号
申请人:李明香,女,193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执行人:郭秀英,女,193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濉执第0055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秀英之夫马明先在濉溪县农商银行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存生
审 判 员 梁红岩
代理
审判员 彭 磊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贾玉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