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3834号原告上海六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郑书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琴芳,女。委托代理人徐明政,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瑛,女,住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浦涛路XXX弄XXX号XXX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六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苗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薛美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宰湘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