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101号
原告:喻水源,男,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吕行,男,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水源诉与被告吕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喻水源于2015年2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外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喻水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水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喻水源承担,退回原告喻水源受理费25元。
审判员 杨邑利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洪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