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0781号原告喻晓琴,女,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彪,四川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长寿肉联厂总厂资产处置小组,住所地长寿区白虎头29号。负责人朱云榆,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梁荣,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梁伟,重庆渝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晓琴诉被告重庆长寿肉联厂总厂资产处置小组劳动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喻晓琴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喻晓琴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晓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喻晓琴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向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