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承民终字第00449号

李井耀与刘敬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李井耀,刘敬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终字第004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井耀。委托代理人宋晓波,河北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敬雨。委托代理人史清林。

上诉人李井耀因与被上诉人刘敬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围民初字第3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井耀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晓波,被上诉人刘敬雨的委托代理人史清林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围民初字第37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 判 长  王志宏

审 判 员  郑建强

代理

审判员  张喜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段映雪 来自